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
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契合当下社会治理需求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中华传统法律文明中的“慎刑”思想及其刑事司法观一脉相传。在对传统“慎刑”思想的承继之中,少捕慎诉慎押融入了当代的法治理念与导向,从而突破了“慎刑”刑事司法观的历史局限,实现了当代刑事司法政策与中华传统法律文明之间的传承与创新。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在微博、微信、QQ、论坛等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负而信息为由,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吸毒者大多受到公安机关的管控,代购毒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代购毒品表现为不同情形,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把握不完全一致,就可能导致对相同代购毒品行为的处理也不相同,因而需要展开讨论。
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
证据是裁判的基石。“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施仍需以证据为根据,无论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捕不诉的申请,还是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均需以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