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9

《检察日报》:少捕慎诉慎押——传统“慎刑”思想承继与创新

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契合当下社会治理需求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中华传统法律文明中的“慎刑”思想及其刑事司法观一脉相传。在对传统“慎刑”思想的承继之中,少捕慎诉慎押融入了当代的法治理念与导向,从而突破了“慎刑”刑事司法观的历史局限,实现了当代刑事司法政策与中华传统法律文明之间的传承与创新。

从刑事司法理念到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落实适应了当前我国犯罪结构转变下的轻罪治理趋势与需求。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政策的司法实践呈现,少捕慎诉慎押在人权保障、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同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既是对“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慎刑恤罚”等传统法律文化的良好继承,也是当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生动诠释。

少捕慎诉慎押对“慎刑”思想的承继

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律文明虽然具有“重刑轻民”“刑民不分”的特点,但在刑罚的具体适用中则以“慎刑”思想作为主流刑法观。传统“慎刑”思想起源于西周时代的“明德慎罚”,经过儒、道、法、墨等诸子百家的学说融合,逐渐形成以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为代表的“慎刑”观念,并在各个朝代演化为多元“慎刑”举措。及至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运用、涉案企业合规政策的本土探索等,无不体现出“慎刑”思想的当代演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化落实则更是将传统的“慎刑”司法观予以鲜明呈现。

其一,少捕慎诉慎押继承了“慎刑”思想中的刑罚谦抑理念。毋庸讳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适用是对刑法谦抑性理念与原则的全面贯彻,而这种“刑罚应当谦抑适用”的司法理念在中华法系的“慎刑”思想中早已显现。例如,汉武帝时代就正式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明朝苏伯衡也曾云:“德其本也,刑其末也,是故不得已而后用刑,初未尝以至之专造天下也。”显然,这种“德本刑末”的论证与阐述既是对“德主刑辅”治国理政方略的继承与发扬,也是“刑罚谦抑”理念的系统总结。

其二,少捕慎诉慎押承袭了“慎刑”思想中的人道主义色彩。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根基充盈着“慎刑”思想所具有的人道主义观念。基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为政思想,传统“慎刑”司法观倡导“为政以仁”,反对“杀人以政”,竭力避免普通百姓遭受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由此,立足于“矜老恤幼”理念的“老幼废疾减省刑罚原则”以及“恤囚制度”等纷纷涌现。可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对于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其他羁押措施的适当限制,同传统“慎刑”司法观一脉相承。

其三,少捕慎诉慎押赓续了“慎刑”思想中的刑罚适中立场。“中”是儒家处世之道的最高标准,这种追求也相应体现于融合儒家思想的“慎刑”司法观之内,要求刑官断案秉持“公平”与“中和”,从而“以至公为心,至平为治,不以喜赏,不以怒罚”。若“刑罚不中”,将严重危及普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损司法权威。公正合理是刑罚适用的价值根基与目标归宿,少捕慎诉慎押中的“少”和“慎”正是对公平、公正、中和等指导原则的体现和运用。恰恰是基于公平、公正等司法原则的考量,起诉与羁押等追诉环节的推进才应当做到足够的严谨与慎重。

其四,少捕慎诉慎押沿袭了“慎刑”思想中的“仁爱和谐”主张。“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目的追求,强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在这种和谐文化的影响下,法律文化的“和谐”色彩为“慎刑”司法观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而后一直延续至今。“良法善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懈目标,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需要。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已然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剂良药,能够显著推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其五,少捕慎诉慎押吸纳了“慎刑”思想中的“恢复性司法”印迹。恢复性司法与惩罚性司法相对,侧重于通过教育感化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以预防犯罪,是一种区别于报应刑观念下的定分止争理念与实践。虽然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注重报应刑的运用,也无恢复性司法的相关阐述,但相应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仍有迹可循。例如,传统社会的“无讼”价值追求、“存留养亲”的制度适用、调解息讼的机制创造等,无不成为古代社会的典型恢复性司法理念之表现。可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所倡导的“强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与“谨慎提起公诉”,有力体现了传统“慎刑”司法观的“仁恕”之道与“息讼”倾向。

少捕慎诉慎押对“慎刑”思想的创新

诚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传承并体现了“慎刑”思想所具有的特质,但这种传承和呈现不仅要注重于精神理念层面的承继,更要重视制度和技术的延续。换言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内涵与理念内核早已超越了自古以来的“慎刑”思想,该政策的探索与形成严格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之上,是以实现国家刑事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而产生的、契合当下的创新性实践。

其一,少捕慎诉慎押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的实践诠释。无论是先秦时期的“明德慎罚”,还是封建君主专制时期的“德主刑辅”,当时的“慎刑”司法观在本质上均是为统治者个人或集体而服务的,其在根源上始终无法绕离“人治”的社会特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则形成于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新时代背景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成效显著,法治水平显著提升。该政策的产生与适用始终坚守人民立场,立足法治根基,瞄准法治目标,其最终是为提升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法治能力、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服务的,这与传统“慎刑”思想存在本质不同。

其二,少捕慎诉慎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政策性创造。秉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立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统率新时代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与优势。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良法善治为目标,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到刑事司法政策的探索与转变经历了科学的试点、论证与检验,有效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新发展,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意蕴。

其三,少捕少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子政策。少捕慎诉慎押虽然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但其并未超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外延,而可以视为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子系统,侧重于“宽严相济”之中的“当宽则宽”。这种倾向于宽缓化的刑事政策表明了犯罪治理理念的转变,即:由责任刑向预防刑的演化与推进。如前所言,传统的“慎刑”思想虽然已经部分体现了预防刑或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理念,但其本质层面仍是以责任刑为重心,预防刑或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呈现仅仅是依托于以儒家为代表的诸子百家所倡导的“仁政”思想体现,并非基于刑罚处罚本身的视角。显然,基于刑事政策与理念考量而形成的少捕慎诉慎押已经突破了传统“慎刑”思想的桎梏。

其四,少捕慎诉慎押是立足于刑事一体化视角的程序性演进。传统“慎刑”思想以刑事实体法为核心,侧重对于犯罪人追诉的实体后果之谨慎宽缓。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少捕慎诉慎押则对此种模式予以否定,而且立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合的刑事一体化视角,主张通过强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运用或强调审查起诉阶段的慎重对待,最终从程序层面对“慎刑”思想予以深入推进和贯彻。

其五,少捕慎诉慎押是根植于犯罪结构转变情状的治理优化。面对与日俱增的社会风险,我国的刑事立法日益表现出刑法前置化倾向。刑法前置化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刑事立法中轻罪罪名增多所带来的犯罪分层,从而使得犯罪结构发生变化,并由此产生新的犯罪治理需求。一般而言,轻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相比重罪犯罪嫌疑人来说小得多,但犯罪分层后轻罪案件的数量激增却会大量挤压刑事司法资源。从公正与效率原则的角度视之,这显然不利于轻罪治理的进一步深化。因而,立足犯罪结构变化的实践导向,通过系统探索并深入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能够有效化解前述矛盾,适应犯罪分层情状下的轻罪治理需求。

总之,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契合当下社会治理需求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中华传统法律文明中的“慎刑”思想及其刑事司法观一脉相传。在对传统“慎刑”思想的承继之中,少捕慎诉慎押融入了当代的法治理念与导向,从而突破了“慎刑”刑事司法观的历史局限,实现了当代刑事司法政策与中华传统法律文明之间的传承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