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推动对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由事后惩戒式向事前预防式转变,由此督促涉案企业自我整改并建立有效合规体系。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过程中,长期存在证据移送制度不畅、正向移送标准不清、反向移送机制缺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高空抛物罪而言,“高空”的确定是该罪适用的关键。
完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除了强调企业合规建设与企业文化塑造,还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如通过社会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就腐败监测活动、反腐败培训以及腐败案件应对向社会大众公布,以增强其反腐败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对公账户的监管,以防范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
“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说法,强调其他部门法的违法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这只不过是一种“僵硬的违法一元论”。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在某个法律领域中属于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上也是违法的,刑事犯罪仅在量上与行政违法、民事违法不同,进而强调在整个法领域中应当对违法作一元而非相对化、差异化的理解。抽象地看,这种主张似乎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