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讲|涉爆炸物犯罪刑事案件的开拓性辩护

2020-06-23 10:56:07 913
韬涵刑辩课堂

2020年3月3日,韬涵刑辩课堂第五十七期线上公益课堂如期开讲,本期由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犯罪防控与辩护部主任窦荣刚辉律师主讲。

窦荣刚律师此次讲解的涉爆炸物犯罪刑事案件,主要是《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爆炸物,范围主要包括炸药、黑火药、烟火药。

首先,窦律师介绍了开拓性辩护的特点:第一,办案当时该类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盲区或者法律依据不明确,需要辩护律师提供富有说服力的论证。第二,办案当时缺少先例,需要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开疆拓土,为行业树立典范。第三,如果辩护成功,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颠覆性影响,故需要辩护律师顶住压力,勇往直前。

其次,窦律师认为开拓性辩护的律师应具备的素质:第一,刑事辩护的专业素养。第二,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第三,想象力。第四,具备跨学科学习的能力。

然后,窦律师以自己之前办理的两个案例展开,探讨在涉爆炸物犯罪刑事案件辩护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开展的工作;这两个案件涉及到主题包括:一、民用黑火药,主要是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的定性问题;二、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三、检材的来源和存储问题。

第一个案件是潍坊市坊子区2006年的“8.28爆炸案”,窦荣刚律师介绍了其是如何开展细致的工作,主要包括:

如何开展庭前工作,尤其是查阅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料并理解、运用。

发现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庭辩护;

总结争议焦点后,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来进行发问和质证。

法庭辩论也主要围绕这几个争议焦点来展开:

同时开展庭外工作,赔偿被害人、主动沟通法官

此案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这个判决主要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明确否定了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和《刑法》第125条中的爆炸物,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关于杨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辩护意见。

此案对窦荣刚律师也非常有意义:通过此案使窦荣刚律师认识到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可以独当一面,从此真正走向了刑辩专业化的道路。同时对行业也有影,一些律师同行,以及来自公安、检察、法院的同志,他们在遇到这类案件时会经常向窦律师咨询,听取窦律师意见和建议。陈瑞华教授在2018年5月出版的《刑事辩护的艺术》中也介绍了此案。此案结案后法律规范也发生了些变化。

第二个案例是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窦荣刚律师在二审接手这起案件,辩护工作主要围绕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提出了质疑和对鉴定的内容提出了质疑。

通过此案二审判决,明确否定了国内最权威的民用爆破物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资质,以及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最后,关于爆炸物刑事案件的辩护,窦荣刚律师作了总结,第一,物证的定性十分重要。第二,物证的定性辩护,需要从程序、实体两方面把握,实现良性结合。第三,实体性辩护应当侧重于物证的来源及提取、保管、送检的过程,重点检视物证的关联性和同一性。第四,往往需要辩护律师对爆炸物及烟花爆竹的专业知识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要求辩护律师具备非凡的学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