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讲|电子证据相关规定及质证方略

2020-06-23 11:04:53 913
韬涵刑辩课堂

2020年3月20日,韬涵刑辩课堂第六十一期线上公益课堂如期开讲,本期由前资深检察官、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侯爱文主讲,侯爱文律师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分享了电子证据相关规定及质证方略。

第一部分,侯爱文律师简要概括了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对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影响。

第二部分,侯爱文律师详细解析了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别:

1、与视听资料的区别;首先,电子数据不但包含了一部分视听资料,还涵盖了网络数据、文本数据等范围;其次,对视听资料进行真实性鉴定的方法与电子数据存在较大区别。

2、与物证的区别;物证有质量、重量、材料、成分、结构等物质属性,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但是电子数据是数字形式存储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3、与书证的区别;书证借助一定的物质材料存在;但电子数据是虚拟性的,可以通过专用设备呈现,或者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呈现关联性。

4、与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勘验、检查笔录与电子数据经常同时出现,但要注意,将电子数据以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使虚拟的电子数据被物理化,并不能完全体现电子数据的完整信息,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第三部分,侯爱文律师两个方面展现了我国有关电子证据法律规定的发展脉络:

首先,从取证主体方面看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其次,对重要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第四部分,侯爱文律师分享了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详细讲解了如何从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对鉴定的审查共五个维度对电子数据进行有效的质证。

第五部分,侯爱文律师在以快播案为例,分析了此案在电子证据中的的几个问题:

第一,扣押时没有对服务器的物证特征进行固定。第二,服务器移交程序违法。第三,服务器在行政扣押期间的保管状态不明。第四,服务器内容可能被污染。第五,鉴定方面,真实性存疑。

这些问题导致鉴定的真实性存在巨大疑问。辩护人根据电子证据提取收集的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情形,提出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申请到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证,最终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有效质证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