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正义如何实现(上)
陈宁
我今天要讲的是一起案件里的两个罪名: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今天讲座的重点是二审阶段律师对案件的整体思路、策略的把握和律师的应对方案做一个梳理。
案件背景
案件发生在A市(县级市),被告人叫刘翠花,在A市进行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被介绍到到A市投资房地产,设立了一家公司,名为永乐公司。
本案的控告人叫李富贵,是A市本地人,本身是一个包工头,因为地头很熟,和刘翠花有了一些交情,两人成了比较好的合作伙伴。在刘翠花成立公司之后,两个人还合作开发了当时少见的高层住宅项目。李富贵由于从刘翠花手里接盘了本案所涉及的“和谐小区”项目,后来成为永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和谐小区”是本案涉案的唯一的地产项目,是一个旧小区的改造项目。该项目的来历是这样的:2009年在A市市中心较好地段有一个小区,已经有了三排的住宅楼,但是住宅楼中间的空地由于历史原因,有着不同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想要在空地上盖楼,但是已经在此居住多年的居民认为如果中间加盖,势必会影响他们的通风和采光。老住户和想盖房子的人就起了非常严重的冲突,多次上访,后来发展到了械斗,这个小区就成了当地的市委、市政府非常头疼的一个楼盘。在一次严重的械斗发生之后,市政府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由政法委维稳办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等八个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门负责该地块上的纠纷处理。经过协调工作,有人提出来一个解决方案:把现在的房子全拆了,对整块儿地进行开发,引进一个开发商盖成高层,改善大家的居住条件,之后1:1进行分配。当时通过几轮选举,原住户和“新业主”,选举出来11位业主代表。经过工作组的说服工作,大家都同意了这个方案,感觉胜利在望,已经纷争多年的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为了寄托这种希望,政府做主,把这个未来的小区叫做“和谐小区”。
当时有一个业主就主动说要找承建商来开发楼盘,甚至非常积极主动地到设计院,对于整个地块的高层建筑进行方案设计。该方案中整个建筑面积大概可以达到25万平方米。刘翠花消息灵通,她在听说这个项目之后就介入了,给了那位业主50万元辛苦费,也把设计图纸拿到手。因为承接该项目需要业主、业主代表、工作组成员都同意,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开发,所以当时她不仅是支付辛苦费,还和业主代表签订了一个联合开发的意向书。
案发经过
刘翠花接手项目之后,当地的政法委工作组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确认永乐公司来承建该项目,这份会议纪要叫“2010年第五号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写到:项目实施以前开发商应将改造押金汇入维稳专用账户,数额不低于群众现有房屋的市值,工作组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给开发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防止因旧房改造引发新的不稳定问题。这个项目类似于旧城改造,所以必须跟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于拆迁的时间比较长,往往开发商不会一开始就把大量资金支付做为保证金,肯定要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提高自己的资金使用率。所以在这个项目真正开始拆迁之前,工作组就让这刘翠花先交200万的押金,证明一下公司有这个实力。刘翠花就把这200万元钱押金先交到了维稳办指定账户。
永乐公司获得了政府的正式会议纪要的认可,完成了与业主代表签订协议,与大部分业主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又向工作组交了押金,还支付着拆迁指挥部的各项办公经费,刘翠花这时就当然认为这个项目已经属于永乐公司。这个时候,刘翠花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想回南方老家,但是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她就想把项目给转出去,但是不能让维稳办知道。李富贵因为跟刘翠花已经有比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他也对这个项目非常看好。所以他就不停地说服刘翠花把项目转给他,为了表达诚意,李富贵也提供给刘翠花大概七八百万的借款。经过一番考虑,刘翠花决定把这个项目转给他,两人在2012年12月1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非常简单,大体内容是:把和谐小区的项目情况简单介绍一下,是拆迁项目,然后业主基本上都签了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作为这个协议的附件,同时把这个项目作价两千万,这两千万里边还含有前期刘翠花垫付的一些费用,但是不含200万押金。这个项目转给李富贵之后,后续各项费用刘翠花不再负担。
协议签完以后李富贵付款非常慢,一直到2015年都还没有把款项付完。刘翠花为了照顾政法委的情绪,不能直接宣称项目已经转出,所以在对外的关系上还是以刘翠花为主,项目上,业主们只认她,工作组也只认她。这里边所需要的开发资金,李富贵还是要转给刘翠花。其中一部分,刘翠花就不得不把它用到项目上来,维持项目的持续运行。时间长了,两个人就起矛盾了。2015年9月份的时候,两个人的矛盾冲突升级,具体内情不明。结果是刘翠花找了几个人说要给李富贵点颜色看看,结果把李富贵打成了轻伤,刘翠花当时就被刑事立案,羁押看守所,我看过这个故意伤害案的卷宗材料,律师其实是做了无罪辩护,因为他们认为被害人伤情的形成原因非常可疑,但是,辩护并未奏效,刘翠花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在故意伤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富贵以职务侵占罪再次提出控告,同时也向警方提供了原先他们合作开发高层楼盘的合作开发意向书,用来向警方证明刘翠花在双方合作开发期间,侵占了项目资金。2016年5月11日,李富贵又提交一份刑事控告书,控告刘翠花合同诈骗,该控告书上还有相关领导的批示和签字。
本案起诉指控两个罪名: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2012年12月,刘翠花在没有取得和谐小区开发权的情况下,对李富贵谎称已经取得,并且谎称已经经过全体小区业主同意,骗取了李富贵的信任,与李富贵签订协议转让,骗取转让款2100万元。职务侵占罪:2014年1月,刘翠花受永乐公司委托,以永乐公司副总经理名义代表公司与某建筑集团洽谈小区发包有关事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承建商张三、李四交给永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分三笔转入他儿子的账户,其中30万元用于小区的拆迁费用开支,剩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二审辩护的特点
一审律师对两个罪名全部做了无罪辩护。从罪名的逻辑来看,本身就存在蹊跷。合同诈骗罪通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犯罪,职务侵占罪要求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同一个项目上,发生项目转让款纠纷的情况下能够认定两个相对比较冲突的罪名,这个案子本身就存在问题。律师就全部做无罪辩护,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们是在案件的二审环节受委托开展辩护工作的。二审辩护存在以下特点:
一、节奏快,抓程序性瑕疵
二审案件,往往有一些特征,时间非常短,如果卷宗材料特别多的情况下,不能够快速地理出案件头绪,可能还没有等你拿出辩护意见,法官的裁判思维就已经形成了。所以二审需要你做快速反应,如果能够快速地抓住一审的问题,比如比较重大的程序瑕疵,就要先提出来,程序性瑕疵可能会直接导致案件被发回。我们有很多案件,律师只是提交了一个简单的书面的辩护意见,就直接发回。这些非常多,所以我们一直没有把案件被发回看作是二审辩护多么成功的一个指标,只是认为案件得以延缓,得以重新思考。所以如果存在比较明显的程序瑕疵,一定要坚决地快速地提出来。比较困难的就是实体部分没有得到处理,还是要去看案件证据。
二、当事人期望值低
二审案件虽然节奏快,但是如果一审的判决结果非常的不好,那么到了二审,当事人的期望值其实没那么高,这个时候如果律师辩护得当,是比较容易赢得客户信任的,刚才我讲了发回重审,这都是一个非常大的辩护上的效果,对于当事人来讲,他就会看到希望。
三、重点关注法律文书
在二审辩护中,律师要特别注意,要去拣选案件最主要、最核心的那一部分事实,这就涉及到如何在大量的证据中把一个案件的核心证据筛选出来,最好的办法是认真研究一审判决书。所有的辩护都是这样,我们在每一个环节最重点研究的是法律文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是起诉意见书;在一审阶段是起诉书;在二审阶段研究一审判决书。
本案二审辩护工作
一、文书分析,证据筛选
(一)合同诈骗罪
一审判决合同诈骗十三年,职务侵占七年,与故意伤害案合并,执行二十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认为刘翠花虚构了以下事实:第一,刘翠花没有将项目改造押金3000万汇入维稳办的指定账户,致使小区后期建设无法进行,因此刘翠花没有取得开发权。第二,刘翠花虚构了拆迁后建筑面积可达到18万平方米。第三,虚构已经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开发这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刘翠花虚构以上事实骗取李富贵的转让款,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就针对这三个关键问题筛选证据,经过仔细阅卷,发现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小区改造押金为3000万的问题,我们在整个卷宗里只找到一份证据提到过3000万元这个数据,它在2016年5月11日维稳办出具的一份证明里。
第二,虚构拆迁后建筑面积可达18万平方米。翻遍全案证据,仍然只有上述政法委维稳办出具的证明里才有。
第三,关于已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开发的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中这样写:经全体业主同意搞联合开发,已经基本上和业主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其次,永乐公司曾经和业主代表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所以,刘翠花是否虚构,这是一个认识问题。如果我们认为,业主民主推选的业主代表能够代表全体业主的话,那么刘翠花有充分的依据认为她已经取得了开发权,人家是全体同意的。如果认为全体业主指的是必须全部业主都签订完毕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合同上说的很明白——“基本上签订”,并没有说全部都签订。所以说在这个事实上,单看合同约定,我们就认为是不存在虚构的问题。
所以,综合分析后会发现,证明一审判决的最最重要的证据是来自于维稳办的那份证明,待会我再展开来讲。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刘翠花没有职务身份,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资金是李富贵应当付她的项目转让款。一审判决认为,刘翠花客观上收取了300万的工程保证金,虽然对于控告人提交的委托书不认可,但刘翠花一直在协助李富贵完善小区的相关建设工作,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说合同诈骗罪好歹还能找出一点她虚构的事实,那职务侵占罪的论述过程就非常糊涂了。
在职务侵占罪中,唯一能够确定的客观事实是,刘翠花确实是给了账户,张三、李四把工程保证金分三次汇款给她儿子账户,每次100万,共300万元。但是刘翠花的辩解意见是:她当时已经跟这个公司没关系了,在项目转让给李富贵之后,公司的股权,包括那些挂名股东的股权,都在逐步转给李富贵。到了后期,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她的银行印鉴也全部都交给了李富贵。实际上,刘翠花已经离开了公司,而且公司也不可能再返聘她回来,给她发工资,让她去招呼工地,她完全是基于当时的项目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她有协助项目开发的一个合同义务,有时候还会到工地上去帮忙,去协调,安排一些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同时也向李富贵继续索要项目的转让款。所以这300万职务侵占刘翠花是完全不认可的,判决书里提到了一份证据,控告人提交的委托书,刘翠花自始至终是不认可的。但是判决书也没明确委托书是否采纳,单就一句刘翠花在协助工作,就认定了她的犯罪主体身份。
职务侵占的主体认定,本来就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但是在这个案件里却那么随意:我来帮你个忙,也不用查实我和你之间有没有雇佣、被雇佣的关系,有没有用人关系,我就成了你单位的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所以一看判决书就会发现这个案子的问题一定不出现在案件本身,是有很多案外因素的。
二、证据分析
在二审介入的律师,通常会首先去看案件证据,能这个时候会见,固然是重要的,但是一定要带着问题去会见,所以我通常的习惯是先阅卷,然后筛选出来这些核心证据。回到核心证据里来,刚才根据一审判决书,我们筛选出来了非常核心的,2016年5月11日维稳办出具的证明。这个证明的出具主体是维稳办,盖章主体是维稳办,但是没有出具人的个人签名。
(一)维稳办《证明》
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在我们刑事案件里大量存在,这个证明的内容就是刚才我开篇的时候给大家提到的关于2010年第五号信访稳定会议记要。根据会议纪要,要整合处理小区的土地问题,把整个小区设计的拆迁户多少,用地范围做了一个介绍,并且把刘翠花在这个项目转让协议书签订之前已经签订完毕了的拆迁补偿协议的份数也搞清楚了。大概有238户,已经在2012年的12月10号以前签订过了拆迁补偿协议,剩下还有70多户。接下来的一句说,会议纪要作出后永乐公司没有及时按要求将改造资金(数额不低于群众现有房屋的市值约3000万元),汇入维稳账户,致使后期规划设计工作没有进入实质阶段。具体规划设计容积率多少,能建设多少平方米都不确定,以规划部门批准为依据。在第二段里,这份证明又提出这个项目目前的状况是,经过组织、财政局、建委、审计局院进行初步预算,项目的建设面积是44000平方米,预计亏损五千余万元,如果建设37000平方米,预计亏损三千余万元,等等。
我们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看证据的来源。在这份证明上写着和原件一致,提交人:李富贵,提交时间:2010年的5月20号。这样一个证明,我们在法庭上怎么去质证呢?可能会有人提出来说,这不是一个书证,控方往往会把这个当做书证来出示。那我们会说它的形式不合法,不知道这样的一个证明内容,它的来源根据是什么,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证据。但是,我们在哪一个案件里边看到律师只是去质疑了证据形式,然后这份被政府部门出具的文字材料就被作废掉的?有几个证据是这样被法院处理的呢?
所以我当时看到这个证据以后,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我已经没有办法在二审的时候,仅仅通过质证,就能解决这个案件的问题。
我们作为刑事律师,办案是两个脉络:第一个脉络是关于案件基础事实的,就像这个证明是什么时候出的,是谁出具的?出具主体是什么?第二个脉络是取证脉络。我们在质证的时候,需要把整个案件的证据按时间顺序排列一下,给案件做个时间轴,这个案子就是这样,我看整个案件的时间轴就发现问题。这份证明的出具时间是2016年的5月11日,李富贵那份有着领导签字的控告书,也是在5月11号,而且那会儿控告书里边就把这个证明的内容给引用进去了,也就是说证明出现在立案之前,这些书证,都不是由侦查人员调取的,全部是由控告人单方提供的。
(二)《委托书》
关于职务侵占罪,有一个认定主体的核心证据——《委托书》,本书证也是复印件。这份《委托书》从形式上看,是2013年12月8号当天形成的。但是提交的日期是在2015年的6月19日,还是由李富贵签字提交的。我们再去对比一下整个案件的时间轴,依然会发现这个证据还是在刑事立案之前由控告人单方提取制作,不是由适格的侦查主体调取。
这个委托书一看上去就会给人一种特别可疑的感觉,因为完全不符合我们的生活经验。我们知道,在我国很多时候像他们这样的一些比较小的封闭公司,往往是靠熟人介绍的多,靠熟人介绍还需要去拿委托书的,非常少见。而且,委托书往往是出具给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都签完了,自己还长期保留委托书的,非常少见。委托书还写明了委托的时效是从签字当天一直到承建合同签订之日止,这就更不符合常理了,我们在正常的业务办理过程中,很少这样去写一个委托书。所以,当时看到这个委托书,感觉这个委托书设计感十足,而且一定是法律人设计的,觉得它非常的可疑。
(三)《合作开发意向书》
一审的律师曾经在他们的质证意见里提出《合作开发意向书》是不真实的。这份意向书,是李富贵和刘翠花在最早合作无间共同开发高层楼盘的时候,签订的一份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李富贵为了加大职务侵占的控告金额,当时就把这个合作开发意向书提交了,想证明双方当时账是怎么算的,然后刘翠花不该拿那么多,他接手永乐公司以后才发现完全没有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分钱,吃亏了,所以刘翠花是职务侵占,他当时是这么一个思路,所以他把协议放进去了,尽管在当时由于后期的指控把焦点放在了300万工程保证金上,这份协议在整个控方的证据体系里面实际上已经不重要了,但是一审律师当时就特别抗议这份证据,我们就特别关注了一下。
后来我们发现这份《合作开发意向书》也是控告方李富贵提交的,被告人家属后来拿出来一个一模一样的抬头的《合作开发意向书》,也提交法院了,就发现控告人提交的这份意向书,总共有三页,在第二页的内容和当事人他们提交的内容明显是不一样的,在权利义务上进行了互换,中间那页没有盖骑缝章,当时一审律师就提出来,这份意向书有可能是被变造的。我也发现这个证据很有一些问题,但是一审律师提出了鉴定申请,没有被法庭许可。
三、走访现场
走访现场是我的所有讲课中都会提到的,但凡刑事案件有现场的,一定要去看现场。到了现场,你自然会有新的发现。
根据卷宗材料提到的位置,我和刘薇薇律师一块儿去和谐小区的现场,去看看它到底怎么回事。到了现场,看到是就是一块还没完全平整好的空地,拆迁的垃圾差不多清理完了,有很多的建筑材料在堆放着,还有一些临时的办公室,挂了一个工作组的牌子。当时的印象就是,工地像还没有真正的进入开工建设。我们看现场有个小插曲,当时刚进入现场,紧接着后边来了四五个彪形大汉,我能感觉到他们好像是不怀好意的,手里边拿着一些卷成卷儿的材料,就问我们干嘛的。我们回答道,听说这儿有一块儿土地可以开发,我们过来看一看,有没有人介绍这个业务。然后这些年轻人就开始骂,他们说我们在还开发,现在啥也看不了,都让刘翠花那骗子给我们骗惨了,反正我们也拆了,现在房子怎么建不起来没地方住。然后就是一通倒苦水,一通的辱骂。(当时的感觉就是好像在背台词一样)我一看这架势,说我们也就过来看一看,了解完我们就走了。我们刚到工地的时候,可是没有这些人的,突然就都围过来了,这个让我感觉很不正常。不过听到他们说起来特别愤慨的样子,我们也有所疑问,会不会被告人真的是骗了这些业主激起了民愤,带着疑问,我们会见了刘翠花。
四、会见
1、确认3000万的来历。刘翠花称,政法委的人当时说你反正要拆,得保证到时候房子能建起来,所以要存点儿钱,存多少钱也没说定,就估摸一下,有些业主和那些老的业主代表在一块儿商议的时候,确实是曾经提过,但是不是3000万都没有形成定论。工作组也没有形成文件,或者签订协议,都没有形成很确定的一个事实。也就说了说,因为当时交了200万的保证金,也还没到真正实施工程的时候,所以说催交3000万保证金的事就没有再提。
2、确认18万平方米的来历。刘翠花说,最早有业主还设计过25万平方米的,在工作组都认可了,所以大家都认为这房子保守估计也得有个一二十万平方米,她当时也是这个认识。而且是在拆迁的过程中,为了让拆迁能够顺利,民众不要那么焦躁,当地的规划局也进行过容积率的公示,好像容积率非常的高。
3、关于职务侵占的委托书。刘翠花说侦查人员曾经拿过来不止一份让她看,内容都差不多,但绝对不是同一份儿,她当时就全都拒绝了,她从来没有见过。
4、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她提到当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时候,牵线的人是工作组的一个工作人员,是他介绍自己家亲戚过来签的合同。签合同的时候,李富贵在场,亲戚是两个年轻人,还没有想好到底要挂靠哪一家公司,所以签字都是个人的名字,没有建筑公司的公章,公章是后盖的,那会儿用不着委托书。
五、调取证人证言
回去没两天,突然有人联系我们,第三项工作就在这时候开展了。当时的维稳办工作组有一个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律师,要求提供证言,并且他想见一见律师。说实话,在所有的刑事案件里边,接触证人都是律师避之唯恐不及的事情,风险太大了。我当时在想也有可能是家属希望我们更接近真相,所以他们可能去联系工作组的工作人员,给我们提供一些实际情况,那这样的机会我们还真的不能错过。
在评估了律师面见证人的风险之后,我还是决定要去见一见,当然做好了一切的风险防范,包括全程录音录像。那个工作人员提出,整个刑事案件的形成,他认为李富贵是在故意整刘翠花,因为这个项目究竟是什么情况,李富贵是非常清楚的。甚至在项目转让给李富贵之后,李富贵还借工作组的名义向政府打过报告,说想要申请要一些优惠的政策,他也提供了相关文件。同时他也说过,在建筑面积的问题上了当时确实没有办手续,但是所有工作组成员都知道,工地上曾经有一个以规划局的名义公示过的小区设计平面图,当时最高曾经设计过30多层,这样来算就不仅仅是18万平方米。这位工作人员同时还向我们提供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业主,同时这两个业主也是被推举出来的业主代表,就是跟刘翠花签联合开发意向书的代表其中的两位。这两位是年纪比较大的老党员,来跟我们见面的时候非常的和蔼,然后我们就问了他们很多工地上的,拆迁的一些事情,他们也向我们表达说刘翠花这老板人不错,还是挺厚道的,他们还想让我们代他们问好,等等。
这部分证人的出现再一次确认了关于合同有没有虚构18万平方米的事实。当时有这么多客观情况,甚至规划局,包括他们工作组有设计图纸,这些事实都证明,当时刘翠花是有理由相信这块地上能够建起来18万平方米的建筑规模。所以我们觉得这部分证据还是非常有用的。
六、二次走访现场
在见到这些证人取完证之后,我们二次走访了现场。第二次走访现场,不能像第一次那么冒失,这次我们选了一个对面的角度,是一条小道,走进去就避开正对着大路的入口。这次去了以后,我们把当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非常巧合,我们拍的现场照片,其中有一张就能看到一个破烂的架子,架子上应该本来是有公示牌的,只是被撕烂了,在它剩余的那部分,正好能够看到,写的是规划局和规划局的电话,有“如对本规划有异议,可拨打...的字样”,这应当就是证人提到的规划局前期在工地上曾经公示过这个项目的设计平面图。
虽然公示牌内容被损坏,不完整,不能证明当时整体设计情况,但至少它给我们保留了合理怀疑的根据,就是那样一个很残破的牌子,顶上有规划局的监督,说不允许随意撕扯公告什么的,有监督电话,说明这个项目确实是公示过设计图的,后期我们就把这个东西都提交给了法庭。
七、调取工商档案
调取关于永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在项目转让协议签订之后,李富贵就逐步的接受了所有的股权的受让,受让以后,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然后拿到了公司的银行印鉴,成为实际控制公司的一个人。但是很显然股权转让款是没有支付的,应当说这是他们进行项目转让的一个方式。
八、接收证据
家属突然给我们提供了一份项目转让协议,连名字都一样。原来刘翠花在把项目转让给李富贵之前,曾经与婆家弟弟和弟媳协商,准备转让给两位亲戚,也签订过项目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上,约定的建筑面积是不低于16万平方米,只要低于16万平方米,把钱全都找回来,转账金额是1500万。但是这个协议并不是签署方,她的弟弟、弟媳提供的,而是她另外一位小叔子提供的。这是后来我们了解的情况,弟弟、弟媳当时确实想要这个项目,为了这个项目,他们还专门儿去成立了一个永和公司。如果永乐公司在前期拆迁进行过程中,就可以把永和公司的公章给挂上,然后方便后期直接承接这个项目。所以他们专门儿成立了一个公司,准备接盘。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也可能是刘翠花认为转给李富贵能盈利更多一些,所以后期把这个项目就转给了李富贵有没有给自己家人。所以弟弟、弟媳不高兴,他们发现真相以后就很生气,在这个时候也不愿意去给她作证。那单独提供这么一个协议书的证明力如何呢?律师在举证的时候,不能指望所有事实法庭真的能够主动地去调查清楚。你只要能够把这个证据的来源说明白,一定在举证的时候把取证的方式,证据来源都说清楚。它至少证明了当时刘翠花的主观认识,她是绝对不可能再去坑自己的家人。然后,我拿着这个协议书,说先看一看能否再联系一下弟弟、弟媳,争取他们能够给我们作证。
九、征询函
以上很多工作,可能都是一些我们刑事辩护的常规动作,而且有些包括证人的出现,包括新的书证的出现,都是我们很被动的去接受这些。我们还没有针对合同诈骗罪中最核心的维稳办的证明来做任何工作,所以在这个环节里,我们最重要的工作来了。我们认真地研究了维稳办的证明,根本不知道起草人是谁,每一句话背后的根据是什么?那我们有必要对这个证明刨根问底。
所以我就拟了一个针对维稳办工作组的征询函,在这个征询函里面,对于证明里面的每一句话,我都提出了质疑,比如,办公室核实是不是真的出具过这个证明?如果真的出具了,因为我们看的是复印件,那么它的原件和这个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这个证明的文字内容是由办公室的哪个工作人员拟定的?出具证明的依据又是什么?证明上加盖公章是否经过了相关的用印审核?这是我们第一组的问题。
第二组又专门针对“项目实施前开发商要将改造押金汇入维稳专用账户,数额不低于群众现有房屋市值”这句话提出问题:项目实施以前指的是什么时间?改造押金用途又是什么?收取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要求数额不低于群众现有房屋市值3000万,那3000万市值又是通过什么方式确定的?这3000万的市值确定后是否形成过正式的文件?或者是书面的通知过永乐公司?如果通知了,是用什么方式通知?是什么人通知的?接下来又问他们和谐小区预备拆迁的土地面积,预计的容积率等等这些问题。最后还问了一个问题,根据你这个证明的内容,已经有3/4的业主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那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区没有顺利的进行开发建设?
这是征询函里边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一些,完全是针对他的证明的形成过程,来拟定了这么一个征询函。拟定完这个征询函以后,我就联系人家属,如果能够联系上维稳办的工作人员,我们希望去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十、递交调取证据申请
以上是我们在调查取证中的做的一部分工作,我们还要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关申请。第一,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证明》《建筑施工合同》这些书证的原件。第二,申请法院调取公安已经调取却没有提交的237份的拆迁补偿协议。为什么要这个?一是这些协议就能够证明项目本身的真实性,二是如果在漫长的签订协议过程中,李富贵曾经直接参与过,那他就不能说他对这个项目一无所知,完全被骗。第三,关于职务侵占罪,我们也申请向建筑公司调查核实,他们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过程,重点申请调查他们是否见过永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第四,申请开庭审理,并且申请案件的证人出庭,包括张三、李四等等。还有,我们申请对涉案的两份重要的书证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