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当事人石某在某生活超市购物时,将他人放在沙发上手机拿走,当地警方以盗窃罪对石某立案侦查,11月16日,案件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8日,受家属委托,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苏昂律师介入案件。
苏昂律师介入案件后积极展开工作,先后向检方提交《石XX涉嫌盗窃案辩护意见书——深圳机场“梁丽案”的再现》、《石XX涉嫌盗窃案补充辩护意见》,除深圳机场“梁丽案”相关材料外,另向检方提供中国法院网案例评析《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及检察日报2020年5月8日案例评析《如何认定“脱离他人占有的遗忘物”》,经过多次沟通,检方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不构成盗窃,而构成侵占,最终以侵占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难点在于应定性为盗窃还是侵占,类似于深圳机场“梁丽案”,对于盗窃和侵占也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在律所内部案件论证时,也存在分歧。但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中的遗忘物与遗失物没有差别,区分二者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也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遗忘物不能完全按照字面意义理解,而宜理解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而失去控制,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以被害人是否忘记或是否回忆得出财物的位置为判断遗忘物的标准,主观性较大,随意性较大。将犯罪的成立与否奠定在被害人的记忆力强弱上,这不仅仅是行为无价值论的表现,甚至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表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不可能取决于被害人的记忆力,被害人的记忆力强弱不能也不应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
在司法实践中,法、检对于盗窃与侵占的区分很大程度在于有无证据证明嫌疑人主观盗窃犯罪故意,例如律师向检方提供的中国法院网2013年刊载案例、检察日报2020年5月份刊载案例,在律师与主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后,最终与检方达成一致,认为不构成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