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意见》及相关文件施行以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时至今日,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对辩方证据材料的引用、说理不足,与《意见》所要达到的“提高司法产品质量与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目标尚有差距。辩方证据亦是在案证据,是客观认定全案事实的重要基石。本文立足于辩护人的视角,从实务角度出发,梳理刑事判决书应对辩方证据充分释法说理的规范依据,以飨读者。
(一)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
第九条: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
第十四条: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2018年6月13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第六条: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第八条: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
第十条: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或者原审不同的,或者认为一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针对一审或者原审已经详尽阐述理由且诉讼各方无争议或者无新证据、新理由的事项,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第34条:严禁照抄照搬、复制粘贴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客观全面,既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也要包括前因、量刑情节等事实。事实认定不仅要满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需要,还要满足文书说理、文书上网等的需要。即使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也应对标点、字词、断句等进行斟酌,确保表述准确。
第35条:制作裁判文书时,要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列入裁判文书的证据,应当是经法院查明属实的证据。经过排非程序排除的证据,没有证明力、不能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应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否定案件事实的反向证据以及某个证据中的反向部分可以在文书说理部分进行分析,但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罗列。
第38条: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明确回应,是否采纳均要充分说理。特别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或者主张从宽处罚的,要认真全面审查,并在文书的犯罪事实认定、证据内容取舍、分析评判说理等方面下功夫,不予采纳的,应当充分阐明理由。
第3条:严禁照抄照搬、复制粘贴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仅要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还要满足公开审理、文书上网甚至被媒体炒作的情况下公众了解案情的需要。如果简单照抄指控事实,很容易因为事实认定不全面导致说理不充分、量刑不适当,甚至罪与非罪把握不准确。
第4条:要根据在案证据全面查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包括前因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情节事实等。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应重点查明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等前因事实。前因事实不清的,应通过证据补查尽可能查明。
第6条: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考虑常识常理常情。证据能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被告人否认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可在查明客观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经验法则来推定其主观认知及意志情况,但要确保基础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且无相反证据。
第9条:当案件事实无法运用证据直接认定或者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来查明案件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时,要研判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明体系,考虑能否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刑事推定予以认定。办理涉土地管理、税务管理、金融证券、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资源等领域的案件,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向有关专业部门咨询。
第10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刑事证明标准。该条第二款第三项中提到的“合理怀疑”一般是指证据材料、被告人辩解能够反映出来的疑点,而不是仅凭臆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怀疑。辩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的辩解,要高度重视并查证落实,不具备查证条件的也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如案件中的疑点或证据之间的矛盾依靠常识、常理、常规、常情能够解释得通,一般可不认为是“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