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4

杨初:自首的正确打开方式

参与律师

      律师有时会遇到一些已经涉嫌犯罪但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此时律师应当建议当事人尽快去投案以争取成立自首情节;但当事人去哪投案、如何投案以及到案后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也是需要提前考量的,否则有可能影响办案机关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由此,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关于如何投案的意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案机关的选择


      律师应首先建议当事人选择向“能便利到达”的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举个例子:当事人已经被办案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当事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比如火车去投案,在车站用身份证实名检票时就有可能被车站的公安人员抓获,虽然此时当事人符合主动投案的法律规定,但可能需要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为防止节外生枝,向谁投案需要着重考虑。


      1、如果办案机关在本地,而且可以直接联系上办案机关的人员,建议当事人先与办案机关的人员电话联系,确定办案机关地址,及时到办案机关投案。


      2、若无法直接联系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机关距居住地较远,一般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向辖区派出所投案,比如先拨通110,确定辖区派出所的位置,然后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投案的对象不限于公检法机关,但笔者认为投案的对象尽可能地选择公安机关)。


二、明确主动投案的意愿,保留相关证据


      根据上文的内容,当事人无论是与办案人员联系还是拨打110报警或是与其他公安机关人员采取其他方式联系、沟通,都要明确说明本人因涉嫌犯罪,要去公安机关投案,可以对通话进行录音,并将录音文件交由与案件无关的成年亲属或朋友备份。


      同时,可让当事人去投案时携带一份自书材料,材料中写明要去投案的意愿和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写清楚主要事实即可,不需过于详细)。


      通过上述工作,将当事人主动投案的情节彻底锁定,即使其投案途中被抓获,依然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是主动投案。


三、陪同人员的选择


      建议与案件无关的成年近亲属或其他亲属陪同当事人投案,除了多一份“人证”之外,也方便亲属了解当事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地点等情况。笔者不建议律师直接陪同当事人投案,主要原因是如果事后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没有认定当事人是主动投案,此时陪同当事人投案的律师就成了证明当事人具有主动投案情节的证人,那么在此情况下律师就无法再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介入案件。


四、到案后的注意事项


      仅有主动投案,还无法构成自首,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到案后注意下列事项:


      1、当事人到案后应向办案机关如实说明自己所知晓的全部涉案事实,尤其是第一次讯问笔录非常重要,否则可能“前功尽弃”(当事人因第一次未如实供述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定成立自首的判例大量存在);当然对自己涉案行为的性质可以作合理的辩解,但事实必须如实说明。


      2、向当事人说明其在投案前应做好被羁押的准备,若当事人到案后被办案机关采取羁押措施的,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供其成年近亲属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邮寄信息,以便办案机关向其近亲属邮寄《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方便近亲属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3、提醒当事人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应首先表明“我今天来主动投案,是为了说明……”,核对笔录时确保此句话记在讯问笔录中,进一步确定自首情节。


      4、建议当事人记清楚对其讯问的办案人员姓名、所属单位,有利于在律师会见时及时将前述信息提供给辩护律师,方便辩护律师向办案人员提交手续、沟通案件。同时也要提醒当事人注意核对笔录,笔录中有记录与其供述不一致的地方当事人有修改的权利。


      自首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常有利的量刑情节,笔者仅是归纳了一般情况下如何主动投案并成立自首的方式方法,现实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律师遇到此类咨询时,应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详尽的法律建议,确保当事人自首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