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大数据是规范办案程序,防止检察官办案中因规范判断、价值判断失误造成错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可行路径。运用大数据破解检察官适用出罪规范困境的本质,是依托大数据技术提升检察官适用出罪规范的能力。在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的形势下,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信息优势和数据价值,可以推动出罪规范适用的科学性、主动性和精准性。
刑事立法中出罪规范引介
在我国刑事立法及相关法律解释中,存在大量具有出罪性质的规定,简称出罪规范,大致分为法定出罪规范、裁量出罪规范、存疑出罪规范三类。法定出罪规范涉及罪与非罪的界定,裁量出罪规范凸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而存疑出罪规范的本质是证明标准的适用。对检察机关而言,出罪规范的适用主要存在于“捕”“诉”“押”三个环节。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4.3万人,同比下降27.3%;不捕8.6万人,同比上升21.2%,不捕率38.1%,同比增加11.1个百分点。受理审查起诉49.8万人,同比下降1.8%;共决定起诉32.9万人,同比下降9%;决定不起诉8.3万人,同比上升42.9%,不起诉率20.1%,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39.8%,同比减少8.1个百分点。数据的升降反映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地生根见效。但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官不会用、不愿用、不善用出罪规范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大数据对提升出罪规范适用的现实意义
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技术共享的价值,利于“书本上的法”和“实践中的法”有机衔接。当前,应发挥大数据在刑事诉讼全域的辅助作用,特别是在提升检察官对出罪规范的适用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助力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准确、有效执行法律是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基于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及高科技新型犯罪的增加,特别是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中,必须有详尽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支撑检察官准确作出入罪与出罪之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大数据提供的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的信息资料,依托模型建构,运用算法实现行为与匹配规范的实时计算,能为检察官办案提供有效参考和有力依据。
满足保障人权的需要。自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后,立法层面将人权保障作为刑事诉讼目的之一。大数据技术和大数据平台能够辅助检察官精准引导侦查,动态监督侦查,在促进侦查权依法行使上具有比较优势。基于大数据平台整合的多方资源信息,可以及时分析和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全方位信息,因而也较好地提升了侦查取证质量,同时防治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实现对人权的有效保障。
大数据助力检察官精准适用出罪规范
通过对数据库中海量数据的分析来揭示检察官凭借直觉和经验难以发现的出罪信息,即技术研判和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价值。这其中涵盖对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后提出预测性的数据意见。这些意见有利于检察官对出罪规范由不会用到会用、不愿用到愿用、不善用到善用的转变。
才智的转变:从“不会用”到“会用”。实现检察官对出罪规范由不会用到会用的转变,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培训,既着力提升法律素养,又强化检察官对大数据的掌控和研判能力。大数据对检察官正确、熟练运用刑事法律法规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弥补能力缺陷提供了可能。大数据的实时监控、跟踪研究、动态管理等以技术介入、数据驱动检察官对案情的综合研判,倒逼其突破惯常思维和改变行为习惯。申言之,大数据时代对检察官能力在强调厚植法学知识,选择合法合理处理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大数据思维及应用的新要求。在大数据思维的引领下,检察官具备数据收集、辨析的能力,有益于借助数据结论正确办理案件。
态度的转变:从“不愿用”到“愿用”。不愿用出罪规范,这一问题的浅表性因素是能力不足,实质性原因则可能涉及检察官适用出罪规范,面临着考核等压力。大数据智能分析与流程管理,具有消解检察官适用出罪规范压力的功能。通过关联数据挖掘和分析,发现出罪规范适用的数据规律与趋势,对可能出现的各类不同程度的风险进行预警。如此,大数据为检察官适用出罪规范带来契机。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绩效考核等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运用大数据通过数据采集与统计分析得出评估测量结果,可形成优化三机关绩效考核机制等的合理参考,从而进一步舒缓检察官“不愿用”出罪规范的主观心态。
方法的转变:从“不善用”到“善用”。将大数据引入出罪规范的适用环节,通过海量数据分析比对提供的知识样本,可实现检察官对案件规范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司法。以技术助推出罪规范适用必将促进检察官“不善用”到“善用”的转变,进而弥补案件讨论、请示汇报等机制缺陷。质言之,在既有制度安排和机制设置中运用大数据技术,赋能检察官办案方法趋向多元化,通过对案件信息全方位收集、深度挖掘、信息聚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大数据对提升检察官适用出罪规范的能力,发挥信息技术辅助办案的作用,保障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价值。发挥大数据优势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与必然趋势。
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7月14日第03版
作者:李昌林、缪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出罪规范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BFX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