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控、辩、审——“周作人汉奸案”法律文本简析
老金
作者按:坊间购得《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两册,凤凰出版社2004年出版,南京档案馆从馆藏档案中选择陈公博、周佛海等22个日伪汉奸的审讯材料汇编成书,极具文献价值。这其中包括对周作人的讯问笔录、审判笔录、辩护书、刑事判决等,兼于职业和爱好,试析一二,以为杂记。
又:本文案指发生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所涉“首都”字样为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希读者明鉴。
一、检、审机构: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处和首都高等法院
南京国民政府自1927年4月成立至1949年4月整整22年,在这20余年的统治过程中,刑事审判立法和司法是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据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的《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组织法》,1932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其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制:(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民刑案件,如本人不符,可上诉高等法院。(2)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判决的第一审民刑案,如当事人不服,可上诉最高法院。(3)最高法院判决即为终审。
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其管辖案件为:一、不服从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二、不服从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诉案件。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处理关于检察之一切事务。检察官的职权为“一、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省或特别区域各设高等法院,其区域辽阔者应设高等法院分院。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为:一、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依据1928年2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公布施行的《各省高等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法院配置首席检察官一名,检察官若干名,职权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及其他法令所定实施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决之执行。
《处理汉奸案件条例》规定,汉奸案件除被告原属军人复任伪军职,应受军事审判外,均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之规定,由高等法院或某分院审理之。地方法院因于汉奸案件指定的级别管辖无涉,在此不赘。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将原来设在南京的江宁地方审判厅更名为江宁地方法院,设在苏州的江苏高等审判厅更名为江苏高等法院。1935年10月,江宁地方法院改称首都地方法院,仍隶属于江苏高等法院。至抗战爆发前,南京仍无高等法院这一级机构。1946年5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发布还都令,宣布5月5日“凯旋南京”,并于同年 4月1日在南京设立首都高等法院。
抗战胜利后,举国上下强烈要求严惩汉奸。国民党政府迟至1945年11月23日、12月6日才公布了《处理汉奸条例》、《惩治汉奸条例》。其中《处理汉奸条例》第七条规定,收复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开始办公后,政军机关应将有关汉奸之行为、财产及其他调查资料移送检察官侦查。
周作人于1945年10月6日在北平“经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将被告捕获“,先关押在北京炮局监狱,第二年5月用飞机转押南京,故起诉书有”转解侦查到院“语,案号为中华民国三十五(1946)年度侦字第四六二号。1946年6月12日、13日,在首都地方法院看守所,检察官王文俊对周作人进行了两次讯问,6月17日提起”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起诉书“。
二、”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起诉书“之格式
民国时期文书自右至左竖行书写,故该起诉书先简述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周作人,男,年六十三岁,浙江绍兴人,住北平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与当代刑事起诉书不同之处在于,此处称“被告”而非“被告人”。一般民行诉讼称“被告”,刑事诉讼称“被告人”,对这一区别的通常理解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被告单位单列),而民行案件的当事人则包括法人等其他主体。故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称谓应更科学。
下文是固定句式“右开被告因民国三十五年度侦字第四六二号汉奸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行起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发条叙述如左。”
后文分列两大项:犯罪事实,证据并犯法条。其中“犯罪事实”部分的表述相当于现今起诉书的“依法审查查明”加到案说明。“证据并犯法条”则近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本院认为”。另有形式上的区别是附件在前,检察官落款在后。
据起诉书,周作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为出任伪职,推行伪令,协敌调查华北资源,作利敌之文化政策和宣传,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图谋反抗本国者”。
三、周氏之“辩诉状”
1946年7月,周作人先后两次向首都高等法院提出自辩意见,表明:一、其“在华北参加伪组织,其动机在于维持教育,抵抗奴化;其结果则华北教育不曾奴化,学生不伪。”二、敌方机构日本文学报国民大会曾由片冈铁兵攻击周作人为“反动的老作家”、“残余敌人之一”,“应予打倒”,可以证明其“并无通谋敌国之情事”。三、曾有救护教育方面工作人员的实绩,如陆志伟、洪业、英千里、董洗凡等。四、被告虽在伪组织服务,虽有不合,但没有反抗本国之图谋,不符合《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构成要件。
《知堂回想录》中周作人专门写了“不说话到说话”一节,以“一说便俗”显示他思想行动非常人所能理解的雅人深致,但事实上,周就本案自己写过一篇自白书、两篇答辩状,一篇补具复判理由状,在法庭上也说了许多不免于“俗”的话。据时任记者的黄裳《老虎桥边看知堂》一文采访,周已十分明白,“这次是国家的大法,情形便微有不同,作为一个国民,他不能不答辩云云”。其答辩意见,除了深受“立德与立功”的传统文化影响,自认与日本人合作是勉为其难,以“我不入地狱,谁下地狱”来维持高尚“人设”外,对惩办汉奸的一系列法令周作人也有透彻研究。
按《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二条,周作人的情况符合第一款“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条例第三条规定:前条汉奸,曾为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之行为,证据确凿者得减其刑。
周作人对出任伪职的事实无可否认,值得辩驳之处只能从有职务,无行为和“曾为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之行为”两方面入手。他多次引用蒋介石的训话和司法院第三一0一号解释令,以证明自己仅在伪组织服务,但是否通敌,应论行为,不论职守。这种辩护思路贯穿了周案公审的全过程。
但《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三条这个规定在当时引起许多批评。法令公布之后,一些声名狼藉的大汉奸突然之间就变成了“爱国者”,他们纷纷声称自己一直采取“地下活动”的方式来帮助抗日运动,是“曲线救国”。公众对汉奸们的说法感到愤怒,周作人的辩护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被人斥责为厚颜无耻。
四、对周作人有利之证明
周被提起公诉后,先后有多位文化界人士出具证明,为其呈请从宽。1946年6月18日,前辅仁大学教授沈兼士等14人“为周案出具证明致首都高等法院呈”,证明周作人在伪政府任职期间,曾有维护文教、消极抵抗之实绩,主要事例即为片冈铁兵对周作人的指斥,意在说明敌人的敌人当是我们的自己人。6月22日北平临时大学教授徐祖正等54人“为保周作人致首都高等法院呈”,保证周“并未通谋敌国,且曾作有利于青年教育之行为”,列举了周作人保存图书、校产,营救文教人员,组织学生拒绝参加敌伪政治活动,发表《中国之思想》一文讽喻日寇等情事。刘书琴、孔德学校证明周作人曾帮助供给教育资料,维护教育延续。顾随、郭绍虞证明周作人曾出力营救英千里、董洗凡、张怀、陆志伟、洪业、周学章等人。原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时任北京大学校长胡适复函证明曾于华北沦陷时指派周作人等保管校产,北大复员后,“点查本校校产及书籍,尚无损失,且稍有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国立西北大学教授杨永芳证明周作人曾掩护其安全并协助安插地下工作人员任职于伪校。但国立西北大学的两位教授蔡英藩、张佩瑚则致函审判长葛之覃,称杨永芳系周作人的女婿,民国三十年应周之召去北平担任伪职,后因周作人下台,杨永芳被敌伪殴打,被迫“化装离平,冒充特工人员去渝报功”。由此质疑杨永芳证明的真实性。杨永芳确系周作人的女婿,因关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效力问题,一审法院判决中对此证据没有述及,可见是不予采信了。
五、对周作人不利之证明
除军统调查移送之有罪证据外,周案第二次开庭后,北平市民杨蒿岩从报纸上读到相关报道,对周作人自辩华北未实施奴化教育的观点表示义愤,致函首都高等法院,寄“周作人题序鉴识之童话《青姑娘的梦》:
青姑娘:沦陷区一般民众,亡没了母亲;
病伯母:正在大战中之日本天皇或执政者;
樱姐:日本一般民众。”
指此种童话书为周作人奴化华北少年的“铁证”。
周作人在法庭上辩解说,《青姑娘的梦》是新民印书馆出版的童话丛书中的一种,他只“是替丛书作序,这一本的内容我不知道”,假如事先知道这本书是梅娘写的,绝不作序,“因为他与日本人勾结,反对我的思想”。王龙律师在补充辩护书也写到“童话丛书之序言绝无汉奸论调“,《青姑娘的梦》”亦不过童话文学,既无政治作用,目为罪证似属诬妄。”
梅娘是现代文学史"沦陷区作家"里“被遗忘”的一位,当时有“南玲北梅”之称,后被打为"汉奸"、"右派",1978年平反,2013年逝世。《青姑娘的梦》实书难觅,据网络资料,讲述的是一个姑娘的一个梦境。青姑娘是一个被寄养在伯父家的小女孩,伯父病死,伯母便开始虐待她,不过她以德报怨,当伯母生病后,一直照顾伯母的全家。这一天,她带着伯母看医生,在等待医生的过程中睡着了,她梦见了嫦娥,梦见了仙女,玩得十分开心。突然,她想到伯母病了,于是赶紧往家跑,路途遥远,遇到了很多苦难,仙女们帮她克服危难,终于回到了家中。就在这时,她也醒来了,伯母的病果然好多了。伯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今之后开始对青姑娘越来越好,还支持她上学。
另有一篇疑似的序文,一并抄出,是否汉奸文学。读者诸君自可见仁见智。
中国向来没有所谓儿童的书。一般社会家庭差不多都把小孩与成人同样看待,期望其少年老成,不赞成他们玩弄游戏,自然不会去费了心力供给这宗娱乐的材料。不过在这严格的主张一方面之外,也还有人情的一方面,大人们觉得小孩怪可爱可怜的,哭了不高兴的时候便想拿点东西哄哄他,不肯睡的时候拍着唱个歌儿听,有时候或者讲一两件故事,这样,玩具与儿歌童话就自然的发生了。自庚子以后,这个世界走进了所谓儿童之世纪,教育上兴起了一个大变动,其实这变动说是不很大也可以,因为这无非只是把上文所说的两方面统一了而已。盖自儿童学发达以后,父师知道儿童与成人比较不单是体质大小不同,便是精神也迥异,于是以前从感情上自然发生的为儿童的艺术与文学的出品,乃经过理性的认识,意识的正式成为儿童教育之一部分了。中国万事多是落后,在这里也不是例外。新兴的儿童文学艺术未见生长,旧有的却渐见消亡,各地方的儿歌童话未曾搜集,将日就减少,这是极可惋惜的事。现在张深切先生肯破费工夫,为儿童新编故事,材料文章图画都很用心、精美可喜,差堪弥补这个缺恨,唯希望能继续下去,将来成为很好的儿童文学文库,则有益于蒙养教育之前途至非浅鲜矣。
六、一审审判笔录
周案一审开庭三次,有几个细节值得关注。
1、每次庭审笔录均专门记录“被告出庭未受身体之拘束”。
2、第一次庭审为1946年7月19日,指定辩护人为吴万生律师。第二、第三次分别在9月19日和11月9日,笔录记载的是选任辩护人王龙律师。
3、庭审主旨在于查明周作人任职事实以及就前文各项证据征询周的意见,全程由法官(推事)主导发问,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第三次庭审最后方起立发言,检察官称为“论告”,律师为“辩护”。
4、按“汉奸两条例”,,惩治汉奸还需没收其全部财产。故第一次庭审专门问及财产及起诉书附列的财产清单。其他汉奸案审理也如是。其中丁默邨的问答极有意思,照录如下:
……
问:有何田产?
答:一点都没有。
问:靠什么来维持生活呢?
答:说起来牢骚很多。
问:你财产册子上很多。
答:都是家具财产。
问:田地、房屋有好多?
答:都没有。
问:旁的有何话说?
答:必要的话就有,不要的话就算了。
……
5、审判发问所举证据,对被告利与不利,有专门提示。比如第二次庭审,法官对沈兼士、朱家骅复函,蔡英藩、张佩瑚联名具函,均指出“此件于你不利”。
七、王龙的辩护词
据程堂发所作《“打富济贫”—话民国大律师王龙》一文,王龙生于1901年,安徽巢县人,在芜湖惜阴学社与李克农既是同乡也是同班同学,1922年毕业于南京法政大学,曾留学日本,担任过江苏省临时地方法庭的审判官。该文称王龙与章士钊、沈钧儒等参与了对周佛海、丁默邨、李圣五、周作人的指定辩护,其“痛恨汉奸卖国贼,慷慨陈词,要求法院判处重刑,结果,大多数大汉奸被判了死刑,还有少数大汉奸被判了重刑。”这就有些不知所云了。查《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王龙仅是丁墨邨案的选任辩护人之一,第一辩护人薛诵齐发表的辩诉意见也以否认相关指控,恳请从轻为主。至于王龙为周作人所作则是无罪辩护。
“王龙为周作人辩护书”(原题为知堂之狱)称其与周作人有同学之谊,“出为义务辩护”,二人何时何地同学关系,尚不可考。周作人1906年赴日本留学,曾就读日本法政大学预科,若程文属实,推算王龙是后周作人留日的校友也未可知。
陈益民《忠舍轶诗与狱中的周作人》提到1946年11月3日上海《文汇报》刊登过周作人的一首《偶作寄呈王龙律师》七律和跋,其中有“左庑立语缘非偶”句,及“今年夏来南京受讯,在法院邂逅王天瑞先生,立谈数语,慨然允任义务辩护,侠情高义,不知所报。”的跋语,可知王龙介入辩护的情状。
辩护书第一个意见以故事作喻,说园丁老周尽了半生的精力,把主人荒芜园地里种了很多花木果实,还牧着一群可爱的羔羊。某一年大盗来了,守门的退了,主人也要跑,临走时托付手无寸铁的老周照顾产业。老周忍辱负重,降志辱身将近十年,待到寇退主反,“左右一般太平归来的人们”则说老周“是通敌,是奸细,应当吃官司”。老周“放下手中一杯苦茶”,就捕下狱。“只有他的妻儿,狂呼着冤枉,还有他的知友,深切的怀疑。”
第二、三项意见的主题分别是“推行奴化教育与教育并未奴化”、“通谋敌国与敌谋不同,及敌人之敌”,实际是将控辩意见并列,旁征博引,中西皆具,结合对周有利之证据,以证明华北教育在沦陷时并未奴化,周不过是身在曹营心在汉,还是做了很多为国为民的好事的,连日本人都视周作人为残余的敌人,胜利后国人怎么能指他为“文化巨奸”呢。
整篇辩护词文采斐然,笔力辛辣,论证有趣。譬如为论证奴化教育为不可能,律师举了两个例子:一是北齐颜之推所住《颜氏家训》有一段说:“齐朝一士大夫,尝谓吾曰:‘我有一儿,年已十七,颇晓书疏,教其鲜卑语及弹琵琶。稍欲通解。以此伏事公卿,无不宠爱‘,吾时俯而不答。”又一笑话说:留美学生回国赏月,坚持美国月亮比中国好,其父一气,打了他一个嘴巴,留学生说你这一打,也没有美国人打得好。这两个举例意在说明若是丧失了民族意识的人们,虽无奴化教育,也有亡国灭种之虞。大概是想证明周作人即使作奴化教育,对华北青少年也影响甚微。例证姑且不论恰当与否,读来倒是令人莞尔。以当下论之,这样的文章定然是一篇大热的“网红文”,作辩护词恐怕只会引来一片大大的口诛笔伐。
八、一审刑事判决书
1946年11月16日,首都高等法院作出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0四号特种刑事判决。判决前引后款外,分成主文、事实、理由三大部分,简繁渐次递进。
主文直接是判决结果,定罪量刑,“周作人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公权十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主刑、附加刑一应俱全。
事实部分略述周任伪职、行伪事,基本是起诉书指控犯罪的翻版。
理由部分文字最重,说理最祥。首先确认周作人历任伪职,且担任重要职务为事实,断定其对通谋敌国“显有预见和决心“,故”不能不负共同正犯之责任“,认为周与日伪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即使按最低限度,周也是对日伪”随声附和“。对于周作人提出的曾为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行为的各种证据,判决书列举甲乙丙丁戊,认为以上证据或为国家机关公文,或为公务员证言,且有具体事实,均予采信,可以减免罪责。
《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最高刑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轻微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周作人入狱后,外界对他基本是三种态度,一类为周辩护,希望法院“作公平之判决”,比如周的弟子俞平伯、废名等人;第二类既恨他“落水”附逆,又惋惜这一文化巨匠的毁灭,表达了对周作人从轻发落的愿望,比如郑振铎等。曹作汉公审之前发表的《周作人如何科刑》一文,就建议当局判以无期徒刑,“令其译出全部希腊文学史以自赎。”第三类人则明确表示不能宽恕,傅斯年就对胡适复函法院的证明表示不满,认为“校产有增无减,此于事实不尽合。”事关身家性命,傅斯年此举大大刺激了周作人,作诗骂傅为“中山狼”。另一方面,1946年,大汉奸陈公博、梁鸿志、储民谊等相继被处决,与周作人关押在一起的伪国民政府宣传部长林柏生也于10月8日被执行枪决。国民党政府与汉奸的合作及在惩办汉奸态度上的迟疑,已受到民众广泛的怨言,为消除人们对政府反感,对重要的汉奸进行严惩肯定是种积极的选择。周作人处在这个风口浪尖之上,其本人可能对无罪判决不报期望,但外界一些名流的缓颊呼号、北大的有功证明以及王龙的竭力辩护,应使他对判决的宽宥性有极为乐观的预想。
一审法院判处周作人十四年有期徒刑,基本是取了折中的态度,但这样的结果周作人自是大不如意。
九、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宣判后,有记载称周作人目瞪口呆,一言不发。1946年11月28日,12月7日,王龙和周作人分别作“声请复判状”、“补具复判理由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除重申教育不曾奴化,未通敌谋国外,更言“对六十三岁投老残年之被告减处徒刑十四年,似与无期徒刑无可差异”,“受命于败兵之际,获罪于胜利之时”。其情可悯,其言也哀。
总结二审裁判观点,除再次确认周作人历任伪职,列举各项行事外,重点对周、王辩护观点的主要佐证作了反驳。一是朱家骅在北平市中小学校长教职员欢迎会上的讲话,内有“今天证明敌人的奴化教育整个失败,其功当归诸于各位教职员先生身上。”周由结果倒推行为和目的,认为朱的讲话证明北平教职员使敌人奴化政策失败,身为教育机关首长的周作人自然亦有荣功焉。判决则认为朱的讲话系对出席欢迎会的忠贞分子加以勉励,并非对汉奸而言,这倒是就事论事的说法,值得肯定。二是片冈铁兵对周作人《中国思想问题》的反对,周作人认为该书反对敌人奴化思想,以致他因该书被视为“敌人之敌”,在伪政府被排挤去职,证明自己并没有与敌伪分工合作。判决书认为此种论文,作者身任伪职,主张全面和平,反对抗战国策;其观点就算不是给日本贡献统治中国的意见,也是代表傀儡伪政府的想法,而伪政府自然是通敌叛国的。
1947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以三十六年度特复字第四三八一号特种刑事判决以周作人所担任之伪职偏重于文化方面,无重大恶行,减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昭平允”,其余附加刑同一审。这一结果,周作人同样不能满意,但事已至此,他只能对国民党政府及其司法制度的满怀愤恨采取“作揖主义”,1948年他在给胡逸民狱中诗《虎牢吟啸》写的序和《我与江先生序》中,对“中国司法的毛病和监狱的缺点”“法官问案之有成见”也仅作简单的指摘。
1949年1月22日,李宗仁接任中华民国总统,在国共和谈的空气中,下令释放政治犯,周作人在1949年1月26日被保释监狱。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作人搬回北京八道湾的老房子,专心翻译和写作,以稿费维持生计。1967年5月6日,周作人突然发病去世,享年82岁。
十、结 语
周作人汉奸案早已是历史云烟,现在回望,周氏之罪刑,还有两个大的环境原因不可忽视。
一是抗战胜利之后,无论出于怎样的道德理由,公众普遍要求国民党政府取消那些曾与日本支持的伪政权合作过的中国人的政治和军事权利,并给予他们应得的惩罚。但国民党政府在日本投降之初,还要依靠日本人和汉奸来维持光复区的“”法律和秩序“,以对抗中国共产党的威胁。这其中引起公众最尖锐批评的是对周佛海的处置,在战争结束时,周佛海是上海市长,同时兼任汪精卫政府的财政部长,还是伪行政院的前副院长。在汪精卫1944年死后,周佛海是傀儡政府中权力最大的人。但日本投降后,周佛海立即组织了一支特别行动队,维持上海的秩序,以表明他对国民党的效忠。群众要求惩处汉奸的愤怒是对国民党政府的另一次重大考验,它必须采取措施来平息公众对惩治汉奸的疑问,周佛海此时正被移交首都高等法院起诉受审,而在平津地区,周作人无疑是代表伪政权的一个显著标靶。
二是周作人太有名了。对这一点,不论他的朋友还是敌人,乃至日本人,都不持怀疑。首都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书称“被告在各大学执教历有年所,我国人受其薰陶者不知凡几,又有相当学识,过去著作不少,我国人对其景慕者亦不知凡几”,“居领导民众之地位,负最高学府教育之重任。”法庭甚至公开询问“听说胡适曾有文称你和鲁迅的小说是中国的代表作?”周作人则诚惶诚恐答“那是对鲁迅而言,非对被告而言。”“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当是时,讲忠恕,求清淡,但又未能独善其身的知堂先生该如何自省呢?
参考文献
1、《法的历程: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演进》,作者张培田,人民出版社。
2、《知堂回想录》,周作人著,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3、《回望周作人—国难声中》,孙郁、黄乔生主编,河南大学出版社。
4、《知堂序跋》,钟叔河主编,岳麓书社。
5、《梅娘小说散文集》,张泉选编,北京出版社。
6、《新发现的一篇知堂集外佚文》,天涯论坛 > 闲闲书话。
7、《周作人被告奴化儿童,他却转手将罪行推给一个姑娘》,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17900750_120667425。
8、《“打富济贫”—话民国大律师王龙》,作者程堂发,《检察风云》2000年06期。
9、《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美】程素珊著,启蒙翻译所译,当代中国出版社。
10、《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南京档案馆编,凤凰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