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经济学家黄有光声称,为解决男多女少的情况,应考虑一妻多夫的婚姻。这个建议在网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至今仍有人在讨论,今天我们要聊的是古代中国存在的一种邪恶的婚姻现象——典妻。
所谓典妻,即典当妻子,丈夫将妻子典当给他人,受典者即被称为典夫,出典的丈夫会与受典人签订契约,约定典妻的时间、价格及其他事宜,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典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长短而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典夫可以对被典出的妻子行使任何丈夫可以行使的权利,所生下的孩子也归受典人所有。所以典妻也被称为“借肚皮”“租肚子”。典妻现象出现的时间很早,有的说是在汉代就已经出现,有人说《汉书·贾捐之传》中“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就是对典妻制度的描述。典妻是贫困的产物,据《魏书·列传·卷三十二》记载,北魏时期“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南齐书·王敬则传》也提到“浙东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而这一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被根绝。
在长期的发展中,典妻甚至演化出一套仪式。古代汉族婚姻仪式,从议婚到完婚一共经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环节,即六礼。而典妻这样一个邪恶的婚姻现象居然也有一套类似的仪式,需经历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
典妻现象本质是把妇女作为可以买卖、租赁,可以标价的物,被出典的妇女也往往生活悲惨。柔石所创作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就描这样一个备受压迫的妇女。在小说中,黄胖以100元的价格、为期三年将妻子春宝娘典给邻村一个五十多岁的秀才,为其生子承继香火。被典出后,春宝娘不仅被迫与五岁的儿子春宝分离,在秀才家中,春宝娘还要承担着为秀才生儿子,并承担仆人的体力重活,即使在自己儿子春宝重病的情况下也不能回家看望一下。后来春宝娘真的为秀才生下一个儿子,这个孩子起名秋宝。在秋宝二岁时,典期届满,春宝娘又再次被迫骨肉分离,而当她回到家中时,春宝已经不认得她了。
典妻意味着一女侍二夫,这明显与古代倡导的女子贞洁的道德观相违背,但同时,正如刚刚提到的《为奴隶的母亲》,受典人受典他人妻子的主要目的是生育,即传宗接代,传宗接代这一价值在位阶上显然是高于女性的贞操,或者说贞洁观被迫屈服于传宗接代的现实需求,这是这一现象被社会所能接受的价值观基础。但无论如何这也是一个对妇女尊严极大摧残的制度,如在浙江省嵊县,《晋溪姚氏总谱》中记载过一个“烈女”的故事,屠氏是姚旭辉的妻子,因家中贫苦,姚旭辉打算用妻子换点钱,屠氏苦苦哀求丈夫和公婆,但没有人听她的,屠氏无奈只好跑回娘家,丈夫姚旭辉扬言要将她强行夺回来,当天晚上,屠氏偷偷离开家,到一个水潭边,抱起一块大石头,一头扎进潭水中自尽。
古代法律其实对典妻是禁止的,如《大清律例》中就规定了对典妻的处罚措施,但又强调“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这就意味着基本上放弃了对典妻行为的处罚。
典妻现象的本质是对女性的异化,女性完全成为夫家的商品,是用于生育的工具,这里既有封建道德的原因,和贫困也有巨大的关联,这些现象没有破除,对女性的压迫就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在今天的东南亚有些国家,租妻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甚至成为某些国家吸引外国游客的标签,我认为这和典妻有着类似的社会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