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罪犯有无生育权?
(一)否定说
虽然刑罚没有关于对生育权的刑罚种类,但存在诸多理由认为罪犯不存在:
第一,由于罪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其生育权根本无法实现。人身自由是一个人行使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利的基础,没有了人身自由权,生育权就更不用说。
第二,生育不仅仅是单个人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的事情。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不正常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人格大都处于不健康的发展中,步入社会也有着极大的隐患。
第三,男女有着平等的生育权。如果对男性罪犯的生育权没有限制,那相应的女性罪犯的生育权也不应该有限制,这样的话,就会有部分女性罪犯,为了逃避死刑而有目的地进行生育。
(二)肯定说
笔者认为罪犯的生育权不应有所限制,原因如下:
第一,生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享有,并生而有之,罪犯当然也应享有。我国的刑罚并没有限制生育权的种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并没有剥夺罪犯的生育权。
第二,赋男性罪犯享受生育权并没有违反刑法所规定的人生而平等原则。男女之间没有绝对的平等,只有相对的平等,这是由双方性别和生理上的差异所引起的。其实在赋予男性罪犯生育权时,也是对其配偶的赋予;对女性罪犯生育权限制的同时也是对其配偶生育权的限制。
第三,罪犯生育权的实现由于技术的发展使其成为一种可能。罪犯由于身处监狱,且家属在会见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因此想要实现罪犯的生育权便很不现实。但是随着当今社会的科技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可以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 二、保障罪犯生育权的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人权的保障。生育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被限制是人道主义的体现。限制罪犯的生育权,一方面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对其配偶的生育权在一定程度上也进行了限制。根据罪及个人原则,无论什么犯罪都不应该牵连无辜的人,只能由犯此罪的本人承担。
其次,有利于刑罚的顺利实施。刑罚的目的,既是惩治罪犯,也是教育改造。保障监狱里的罪犯享有生育权,让她或他成为一位母亲或者父亲,在对孩子抚养的过程中,会增加他的责任感和奉献感,敌视社会的情绪也会慢慢消除,刑罚目的便得以实现。换句话说,保障罪犯的生育权会大大减少再犯的可能性,让该过自新的罪犯能够顺利的融入社会。
最后,有利于保障犯罪分子的心里健康。因为被羁押,大多数罪犯敌视社会,存在心理失衡现象。但“法不容情,然法亦有情”,赋予罪犯生育权,让罪犯在服刑期间也能生儿育女,一方面,亲情是更温暖的东西,即使是再穷凶极恶的人也会被它打动;另一方面,血脉交融所产来的新生命能够调和罪犯与配偶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 三、罪犯的生育权如何实现?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生而平等,只要法律没有限制,那么每个人都同样享有生育权。由于各个罪犯所犯罪行,所处刑罚不同,不能一刀切适用同样的方式。所以有必要对男女罪犯区别对待,对不同刑期的罪犯区别对待。
(一)离监探亲
我国古代就有“纵囚归家约还期”制度,借以缓和阶级矛盾。我国《监狱法》也有类似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已经执行了一半的刑期之后,如果在监狱里改造的时候表现良好,离开监狱对社会也没有危险性的,监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他回家探亲。其实质就是保障他们生育权的另一种阐释。与此同时我们应该严格审查离监探亲的审批流程和探亲条件,尽可能的把条件规定的更完备。
(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突破,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已经有部分发展的相当成熟,例如:人工授精、代孕、试管婴儿。不过依据现有规定和人们的认知,代孕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对于男性罪犯,在取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来保障其生育权的实现。
(三)同居会见
同居会见制度,顾名思义,是保障配偶在会见罪犯的时候可以同居,同时不受监控。在英美法系的部分国家,已经有部分监狱设置了不同类型的同居会见室,更有甚者,还把夫妻同居这种方式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把它变成罪犯的一种基本权利。虽然我国刑法还没有类似规定,但是同居会见制度作为一种人性化管理方式,给予了罪犯和配偶应由的尊重,让生命得以延续,让家庭得以圆满,窃以为可能是实现罪犯生育权最简单直接又有效,低成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