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平等观
中山先生将其巧妙的转化到了国家和民族的层次上,将自由整体化了,他的自由乃是为了民族在国际上争取到自由。“照我讲起来,我们的民族可以和他们的自由一样,因为实行民族主义就是为国家争取自由。但欧洲当时是为个人争自由,到了今天用法便不同。……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了一盘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
关于平等,孙中山认为当务之急是首先打破人为造成的不平等,即封建帝王统治下的不给人们平等的权利,把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国家作为民权思想的主要核心之一。但中西方同样存在不小的差异——“中国的好处是只有皇帝世袭……改朝换代相才换皇帝,至于皇帝以下的公侯伯子男,中国古时是可以换的, 通过科举,平民作宰相、封王侯的极多……欧洲大多为世袭,人民的职业不能自由。”所以国人虽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但远未达到像西方人民那种为了打破职业间的界限,争取到平等的社会地位而去强烈抗争的程度。
孙中山的提出自由、平等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全天下所有人民的生存需要为主要目标,比起个人的自由更加倾向于全体国民总体的自由,即是排除了强调私人权利的个人自由,这种大同式的自由平等观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权能分离及其衍生的五权宪法
孙中山把国家权力分成两个部分——“政权”和“治权”,“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力量,便叫政权,政权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叫治权,治权可以说是政府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其中,政权即是直接民权,孙中山根据国外的政治制度系统的分为选举权:即选举政府官员的权利;罢免权:为了防止官员当选后不再代表人民,给予人民罢免的权利;创制权:如果人民觉得一种法律很有利于人民,就可以自己决定出来,交由政府执行;复决权:若是一种法律不利于人民,人民就可以自己修改,改好后要求政府执行新的法律,废除旧的法律。
而治权,孙中山把他具体的分为五个权利,分别是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考核权、监察权。一方面,孙中山认为人民应该是国家的主人,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绝大数人民是属于“不知不觉”的,不具备管理国家的能力,应把国家交由“先知先觉”和“后知后觉”的人手中,代替人民管理。他以《三国演义》作比喻:“诸葛亮是有能而没有权力,阿斗是有权没有能的。阿斗虽然没能,但把什么是都托付到诸葛亮去做,诸葛亮很有能,所以蜀国治理的很好……中国现在有四万万个阿斗,应把国家全权托付给诸葛亮处理。”如果政府违背了民意,危及了民权制度,人民可以凭借手中的直接民权将政府罢免。
治权的五个权被孙中山发展成了五权宪法,其中,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是孙中山从西方法治理论及美国的实践中移至中国的,孙中山一直对于美国的政治制度推崇有加,但他认为仅仅三权分立仍然不够,无法完全规避民选的流弊,“经过资本主义 100 多年的实践,发现了一些弊端:第一,形成议会专制。第二,选拔官吏有了毛病,有口才善于巴结国民的人越来越容易被选民亲睐。”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中山先生从中国的古代制度中找到了答案,即将考试权和监察权分离出来,在选举之前先由政府组织考试,对被选举人的才干和道德进项全面的考察,考试通过后,才能被确定为被选举人,这样就可大大提高了被选举人的质量。此外,孙中山又从中国的历代监察制度中衍生出一个监察权作为五权之一,以此来提高监察的力度和效果。
三、革命程序论
孙中山认识到了由于中国与西方历史传统的诸多不同,自由平等等西方的革命口号和观念在国民心中不会引起太大的共鸣,所以,他认为要达其所企望地民主政治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有步骤的完成。早在同盟会初期制定的《革命方略》一文中,就将中国革命之程序分为了“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三阶段。“军法之治”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奠基时期,“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主要任务是彻底打破腐朽的专制制度,恢复社会秩序。首先是人民推翻满洲的封建统治,抵御外晦,取得政治上的独立;同时,实行教育,修整道路,设立国家的警察、卫生等基本制度,振兴士农工商等各个行业,人民和革命军队都在军法的约束和管理下进行一系列国家的基本建设,期限大致为三年;“约法之治”是在军法建设完成之后,制定约法,军队将地方自治的权利交由地方人民,是军政阶段向训政阶段过渡时期,即“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这一时期的重要任务即是军政府交权地方,使各县由人民选举出地方的议会和行政官员,逐步实现自治,为国家的全面宪政建设做充分的准备,一般期限为六年。“宪法之治”是再前两个阶段完成之后,军政府彻底解除,国家进入正式的政治轨道,实施民主宪政的时期,是“军政府解除权柄, 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全国制定和依据宪法,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之上,组建各级国家机关并由人民选举出国家元首和官员,民主制度最终得以确立。
后来孙中山先生又将上述阶段概括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意义与上述大致相同。
四、政党政治论
孙中山认为政党作为民主宪政的产物,是由少数的优秀人物组织而成,在国家政治文明发展中应发挥“舵手”的作用,甚至可以影响握有国家政权的统治者。在民主共和国家中,是“政治之中心势力”和“议会或政府之脑海”的角色,它“实际左右其统治权力之机关”。所以,他从一开始就致力于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政党,并希望它可以领导中国革命和建国后的国家政治文明的构建。同时,孙中山认为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中华民国以人民为本位,而人民之凭借则在政党,国家有政党,一切政治始能发达”。一个国家能否顺利发展到政治文明阶段,主要取决于政党,而中国之所以从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跌落成近代任人宰割的境遇,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政党导致政治不断倒退。所以,中国民权建设必须建立在政党政治的基础之上,如果政府为恶,可以用政党制约甚至推翻。
五、地方自治
孙中山为在地方政权的建设上,非常重视“地方自治”,认为这是实施民治的主要手段,也是其直接民权思想的直接体现。他认为“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其最初的设想是以省自治,这当然是深受美国政治的制度影响的原因。后来,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他将自治的重心转到了县治。将地方的事情,让本地自己去治,政府毫不干涉。在前文所述的革命程序中,第二个“训政”时期主要任务就是实现“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首先,中国国土辽阔,每一地区都有不同情况,若政令一样反而会损害各地的利益。其次,地方自治可以迅速的移官治为民治,“不以县作为自治单位,中央及各省仍保持管治状态,专制旧制,何由打破。”在民主制的国家中,必须要打破官治,并由民治取而代之,这样,使“主权在民”不至于成为空谈。再次, 中国不适合美国的联邦制,因为美国各邦本就完全分裂,各不相属,但中国各省在各朝各代都是统属在中央政府之下,美国之所以富强是因为各邦统一的结果而不是分裂的结果,中国本来是统一的,不可以再分裂。最后,实现县治才是实现民权,因为前文所述的直接民权是在县治中实现的,“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
六、民权初步
辛亥革命刚刚胜利之时,孙中山以为接下来就可进行政权建设,实施民权,改善民生,一个独立自主的中华民国就此即可诞生,然事与愿违,中国资产阶级的先天不足使革命果实很快落入了封建军阀手中,国家不仅未能独立富强,反而越发有被列强控制的军阀瓜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并没有放弃,而是从深层次的分析革命的得失,探寻中国民主革命失败的原因所在,于1917至1920年,完成了《知难行易的学说》、《事业计划》和《民权初步》三本书,合称《建国方略》,这是孙中山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构建的完整蓝图,其中《民权初步》是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论述,也是其对之前民主革命实践的总结。主要规定了民主集会的一般规则和程序。中国民众长期受到封建专制统治,老百姓长期散漫, 毫无集体和团队意识,假设民国成立,政府赋予人民民权,可能也不知道该怎样去做国家的主人,最起码的集会,结社都不知该如何进行,所以,孙中山一直认为要想在中国实现西方的法治,首先要从思想“教”民众,在民众中大力推广民主理念,使民权在人民心中引起共鸣,所以在1917 年左右,他写成了这本《民权初步》。
在《民权初步》中,孙中山详细规定了在民主国家之中一些基本的政治活动的进行程序,如集会,结社,讨论,表决,权利,修正案等等,力图培养国民最基本的参政议政能力,尤其针对国人长期的自由。散漫,中山先生在书中对集会结社相当重视,他认为社会是各种各样的团体组合而成的,而各种各样的组织团体,又是通过个人的集会结社而成的集体,社会的存在和进步,完全依靠各种各样的团体对人的有序组织和管理,这种组织形式就是结社集会,就是集会结社必须遵循的规则、程序、纪律、制度以及自觉遵循的良好习惯。通过这种方式恰好可以改掉国民长期“一盘散沙”、“人心涣散”的顽疾,而且通过对民权直接深刻的体认,养成民权精神,形成民主习惯,民权为广大群众接受并运用。
孙中山全集 [M].北京:中华书局,2011
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孟庆鹏主编.孙中山文集[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
张磊,张萍.孙中山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