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从国外暑假工谈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

这段时间,互联网上突然火起来一条梗,那就是去叙利亚打暑假工。据已经在叙利亚打工的人称:暑假工一天6万,工资日结,和平时吃鸡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叙利亚打工就是化身雇佣兵,参加叙利亚的各个武装力量。这当然是网友们的笑谈,但我们不妨借着这个梗思考一下,中国公民参与外国军事行动的行为会不会违反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正确地理解本条规定,需要对相关的概念进行确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仅指中国大陆公民,还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其次,中国领域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海、领空、船舶或者航空器之外的区域,中国领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第三,“本法”,是指一般只在中国内地适用的刑法,既包括1997年修订的《刑法》,也包括其他单行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在该条的适用上,有两类主体,普通公民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对普通公民,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而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类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军人的范围,结合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假设我国公民真的到国外战场参加雇佣军,参与军事行动,那么在刑法上将如何评价呢?

我国刑法规定了属人原则,当公民在国外参与军事行动,将会不可避免的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首先,参与军事行动,不可避免的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将这些行为映射到我国刑法上时,可以发现这些行为将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乃至爆炸罪。另外,叙利亚各种军事力量的信仰较为复杂,其中不乏极端组织,我国公民如果参加了这类军事组织,则还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其他恐怖活动犯罪。

总之,我国刑法不允许公民在国外参与外国军事行动,在叙利亚“吃鸡”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所谓的打暑假工只是一个笑谈,感谢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