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我为什么选择刑事辩护

参与律师

中国历史中对“私权利”一直不认可甚至是排斥的,但我们律师又天生是私权利的代言人,所以目前在社会大众的认知观念中,律师的社会评价并不高,甚至很多人说律师是墙头草,“谁给钱给谁办事”。

那么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其实我们老祖宗的数千年前就说明了:“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只有给双方充分“说话”的权利,才能有利于裁判方作出合理公正的结果,至于“谁给钱就给谁办事”,因为律师本身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业,当然要收取法律服务的费用。

那么说到刑事辩护律师,社会评价就更低:社会上一旦发生了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媒体都会争相报道,而其中也会多少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在这类新闻的评论中大多都在骂辩护律师:比如律师没有道德,居然为这么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律师没有良心,甚至有些直接进行人身攻击等等等等。

既然刑事辩护如此不被社会大众认可,而且从谋生上讲,刑事业务的收费又远远比不上商事、建筑专业类的律师,甚至还有一些危险性,但我为什么还要选择刑事业务作为我的律师执业选择呢?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它是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最后一道保障;我们也相信公安机关抓捕的大部分人最终确实是构成犯罪的但一方面,即使是有罪的人,也应受到明明白白的处罚,通俗说就是“罪有应得”;另一方面,给所有人说话的权利是为了好人不被冤枉,在法律的适用和理念中,有时会遇到“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但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一个坏人更恶劣:放过一个坏人污染的是水流,冤枉一个好人污染的是水源。所以,一个国家对“坏人”的态度是这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此时可能又会有人说我这是“圣母婊”,不考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感受但我要表达是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人没有经过法院判决都应是无罪的,那么在判决之前他当然应该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能合理的保障“坏人”的权利,那么不就说明我们一般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吗?

司法机关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而辩护律师就是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分析案件,防止他们“偏听则暗”,同时辩护律师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司法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

以上说的可能有人会觉得很大,好像是把自己搞的很高尚,但是,前面已讲过,刑事业务收费比不上高端的民商事业务,而且受到社会大众的认知、国家法治发展现状等各方的影响,刑事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总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阻力甚至打压,如果没有心中坚定的理念,自己都不明白自己工作的意义,真的很难在这条道路上坚持下去。

让有罪的人罪得其所,让无罪的人不被冤屈——与各位同仁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