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中对“私权利”一直不认可甚至是排斥的,但我们律师又天生是私权利的代言人,所以目前在社会大众的认知观念中,律师的社会评价并不高,甚至很多人说律师是墙头草,“谁给钱给谁办事”。
那么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其实我们老祖宗的数千年前就说明了:“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只有给双方充分“说话”的权利,才能有利于裁判方作出合理公正的结果,至于“谁给钱就给谁办事”,因为律师本身就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业,当然要收取法律服务的费用。
那么说到刑事辩护律师,社会评价就更低:社会上一旦发生了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媒体都会争相报道,而其中也会多少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在这类新闻的评论中大多都在骂辩护律师:比如律师没有道德,居然为这么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律师没有良心,甚至有些直接进行人身攻击等等等等。
既然刑事辩护如此不被社会大众认可,而且从谋生上讲,刑事业务的收费又远远比不上商事、建筑专业类的律师,甚至还有一些危险性,但我为什么还要选择刑事业务作为我的律师执业选择呢?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它是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最后一道保障;我们也相信公安机关抓捕的大部分人最终确实是构成犯罪的。但一方面,即使是有罪的人,也应受到明明白白的处罚,通俗说就是“罪有应得”;另一方面,给所有人说话的权利是为了好人不被冤枉,在法律的适用和理念中,有时会遇到“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但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一个坏人更恶劣:放过一个坏人污染的是水流,冤枉一个好人污染的是水源。所以,一个国家对“坏人”的态度是这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此时可能又会有人说我这是“圣母婊”,不考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感受。但我要表达是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人没有经过法院判决都应是无罪的,那么在判决之前他当然应该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能合理的保障“坏人”的权利,那么不就说明我们一般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吗?
司法机关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而辩护律师就是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分析案件,防止他们“偏听则暗”,同时辩护律师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司法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
以上说的可能有人会觉得很大,好像是把自己搞的很高尚,但是,前面已讲过,刑事业务收费比不上高端的民商事业务,而且受到社会大众的认知、国家法治发展现状等各方的影响,刑事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总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阻力甚至打压,如果没有心中坚定的理念,自己都不明白自己工作的意义,真的很难在这条道路上坚持下去。
让有罪的人罪得其所,让无罪的人不被冤屈——与各位同仁共勉!